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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讲座

发布时间:2010-09-01 08:30:18     浏览次数:3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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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张华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应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专题汇报,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合作社在国外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我国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农产品的竞争也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显示出了强大生命力,适应了标准化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市场需求,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降低???一家一户进入市场的成本,形成了规模经营优势,起到了联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地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既保持了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又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既发挥了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作用,又起到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作用。因此,国家制定法律,依法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有其相对特定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及行为规范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设立、章程、登记,成员的条件、退出及其权利义务,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中必然涉及到财务管理及盈余返还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也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健康发展。
   (三)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由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构成。对于这些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允许他人非法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债权人,或者成为债务人。所以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依法享有分取盈余、参加合作社管理事务等权利,法律保障成员享有的这些权利,不允许非法侵犯。
   (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是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市场化、国际化不适应,与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质量安全要求不适应,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解决这些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适应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国家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入社成员必须是生产同一类型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业、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四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所谓“以农民为主体”,并非是泛泛地要求农民占多数,而是有严格的比例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即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
    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向本社的成员提供帮助、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在具体经营中,从事交易、开展业务,要以服务于本社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决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决定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经营中,各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中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服务中的有关事项,应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决定,真正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合作精神和民主管理原则。
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并适当按照出资额进行盈余返还,以体现盈余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依法设立和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成员数。法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必须在5人以上。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来源和服务对象,如果人数太少,则不利于开展互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章程是明确其成员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经营准则、内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内容的法定文件。所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三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内部管理的组织保证,它包括权力机构,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即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监督机构,即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四是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确定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本合作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名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
    五是有符合章程确定的场所。
    六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载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第二,成员出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将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依法取得设立登记的后果。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是从法律上保证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要求它独立地承担责任。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范围:第一,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首先要由入社成员投入的出资组成,成员出资多少,以什么方式出资由章程作出规定。第二,公积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经营服务,就可能有赢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赢利,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经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组成部分。第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通过财政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种方式,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组成部分。第四,他人捐赠。第五,其他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也是其财产的组成部分。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由本社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行使财产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债务责任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但不能要求本社成员出资之外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是独立的权益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是财产权。财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为生的根本,没有财产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无法正常经营,其依法行使的财产权,包括成员个人在内的他人不得干预。
    二是自主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使经营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不得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等。
    三是名称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即取得名称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名称应当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符合,不得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字和文字。
    四是收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经营或者提供的服务中获取的应得合法收入,归合作社及其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
    五是其他合法权益。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家扶持政策享有税收优惠待遇、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以及依法进行合并、分立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一是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是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三是分享盈余的权利。四是查阅本社相关资料的权利。五是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成员其他权利。成员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全体成员要共同承担法律及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财务管理
    严格的财务管理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作,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制度、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和审计等。
    一是财务会计制度。又分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是指合盈彩票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及纳税等方面的规程。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二是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要为成员设立单独的成员账户,体现了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具体行为。成员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该成员应得的盈余返还金额等内容。
    三是盈余分配。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的具体依据是合作社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的具体决议,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是其主要盈余分配形式,而且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
    四是内部审计。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合作社内部监督,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避免出现侵犯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种。内部审计是由本社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业务执行机关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及其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所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外部审计,是成员大会为强化财务管理,或者对本社财务管理中的某些问题存在疑虑,委托外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财务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包括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
(六)政府的职能定位及作用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能和作用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是“指导、扶持和服务”。指导,就是政府要宣传、提倡和普及合作社知识和文化,从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和合作社知识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引导,培训合作社领导及骨干,促进规范发展;扶持,就是政府要从产业政策引导、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以及科技、人才、信息等多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扶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服务,就是政府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为其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各项公共服务产品,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运作过程中的行政手续,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间的关系。
    二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共同责任,要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农业部门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提供相关服务,组织落实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品牌认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扶持和监督管理等。同时,也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形成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七)扶持政策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扶持政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对该法的期望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建设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和安排的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委托和安排的对象是“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有资格、有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财政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主体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目前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上亿元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法律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其支持的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有关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此外,对于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给予优先扶持。
    三是金融扶持。首先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其次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四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法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4项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即: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除此以外,还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八)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除了法律保护、政策扶持、政府指导和帮助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有利于社会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围绕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
    一是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1)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2)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3)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4)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另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这两种欺诈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前一种情况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合作社如果改正其违法行为就不再受处罚了;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一种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
结合我省实际,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该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加快发展。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但从绝对数量来看,与山东、山西、江苏、浙江等省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法,立足于加快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只有加快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进一步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才能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因此,要鼓励和支持澳门金沙城中心的生产大户、农村能人牵头兴办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有关涉农部门和组织、科研机构及相关的市场主体创办合作社或参与合作社建设。要打破城乡、地域、行业界限,发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农民是合作社的成员主体,也是合作社的创办主体。只有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合作和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才有坚定的基础。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情况看,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比例还较小,合作社成员数只占全省总农户数的10%左右。大多数农民对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成立合作社,怎样建立合作社,还缺乏了解和认识。因此,需要经常不断地、广泛深入地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宣传,重点宣传法律精神,宣传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知识和合作社的典型经验。同时,要加强培训,让农民知道怎样设立合作社,如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应该为成员提供哪些服务,以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示范章程》的规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章程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水平。
    (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搞好服务,对外开展经营。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五)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我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覆盖,实行统一品种、统一农资购买、统一技术指导、统一质量标准和品牌、统一加工销售“五统一”服务和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服务,建立合作社网站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等。
    (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缺乏资金,自我发展能力有限,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扶持。首先是财政支持。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都应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其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独立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三,加大金融扶持。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提供贷款方便,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
    (七)加强执法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一部重要法律,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同时,要对本系统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建议各级人大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入执法监督的内容,重点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和政策落实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明显加快。截至今年11月底,全省已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1万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8500多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124万人户,占全省农户的10%左右,带动农户数345万户。初步形成种养业、农机作业、农技推广、土地流转、资金互助、农村能源、农村经纪人等多产业、多领域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联合社、联合会等多形式发展格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有效降低了一家一户技术推广成本高、转化难到位的难题。芜湖良金优质稻米专业合作社与中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重点开发了富硒米、长粒粳米、七彩米三个优质系列营养保健稻米,合作社为农户免费供种,统一技术指导,产品统一收购,价格高于其他水稻品种最低保护价30%左右,现已推广种植5000多亩。
    二是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实行统一生产安排、统一作物布局,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岳西县主簿镇过去以种水稻为主,由于地处山区,受气候影响,水稻长势差,产量低。2005年成立了兴农有机农业合作社,大力发展适合于当地山区冷浸由种植茭白,目前发展到8000多亩,占水田面积99.4%,亩产茭白高达4000-5000斤,亩产值高达6000元。产品实行统一商标和包装,市场十分畅销。
    三是促进了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合作社建立生产基地,不仅解决了过去一家一户农产品品种、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也促进了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有机的联合体。休宁县新安源有机茶开发公司,2004年依托新安源茶叶合作社(入社成员546户,每个成员带动1个村),基本辐射覆盖了全县11万户茶农,成员户按企业规定的标准生产,公司优先收购,茶叶价格比市场高出近20%。
    四是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全省有三分之一从事种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生产技术标准,有895个农产品经过商标注册,857个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产)品,172个农产品获得省、部级名优产品。广德县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皖南宣居”牌土鸡、土鸡蛋,在上海市场供不应求。砀山县利华水果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精品酥梨销往新、马、泰、菲律宾、阿联酋、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五是促进了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方式,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利辛县司海土地流转合作社2007年秋种时,集中连片种植优质小麦700亩,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2008年合作社以与非成员农户换地的方式,又集中连片2160亩实施玉米振兴计划工程,喜获丰收,群众看到了入社带来的好处,纷纷要求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由刚成立时26户成员,发展到目前286户,全村近一半农户入社,流转土地占全村土地面积56%。
    六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逐步成为农民创业增收的新亮点。据农业部2007年底调查统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一般比非成员户增收20%,我省点面调查,增幅为22.1%。广德县前程村,2003年成立余家坝竹木制品产销合作社,实行统一采购原材料、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产品品牌、统一组织销售“五统一”管理,生产的74个系列产品,100多万件,销往山东、河南、河北、上海等15个省市,年产值1.5亿元,合作社成员户人均收入2-5万元,成员大户收入高达30万元。合作社还吸纳了本村及周边乡镇3000多人就业。
    七是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帮互助精神,在合作社得到了较好地体现。农民加入了合作社,只管种田,一切服务由合作社提供,农民高兴地说:“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现在种田省钱、省事又省心”。谁家有困难找到合作社也能够帮助解决,甚至就连一些邻里纠纷也找合作社调解。桐城市吕亭镇兴隆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一条特殊规定,合作社成员不准赌博,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除名,没有第三次,净化了社会风气。目前全省有12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党支部,把党员带头致富同带领群众致富结合起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但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论是合作社发展数量,还是合作社建设的规范化水平,都有较大差距。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问题。主要表现为章程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够完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人才、资金缺乏等。二是外部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指导、服务不够有力;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等。下一步一方面,按照“加快发展、规范建设、提升水平”的要求,通过抓示范引导、教育培训、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扶持等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健全法律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政府指导、扶持、服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地方配套立法,对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我省是农村改革的发源地,要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加快安徽农业崛起进程,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努力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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